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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足球直播国资委关于印发《360足球直播省属企业外部董事
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16 15:12 来源:360足球直播办公厅 字体:[ ]

苏国资规〔2021〕2号


各省属企业:

《360足球直播省属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经省国资委委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

                            2021年5月17日

 

360足球直播省属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属企业外部董事作用,促进外部董事依法、规范、尽责履职,根据《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国资党发干一规〔2019〕126号)、《中央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暂行办法》(国资党委干一〔2016〕187号)、《360足球直播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苏办发〔2019〕51号)、《360足球直播省属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苏国资〔2019〕1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省国资委依法聘任或者推荐派出到省属企业担任董事职务的非该企业人员。

第四条 省国资委建立外部董事报告工作纪实台账,对董事会会议报告、专项报告、综合报告和请假报告等进行纪实管理。省属企业建立外部董事履职纪实台账,由董事会工作部门详实记录外部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表决结果、开展调研、与有关方面沟通、提出指导和咨询意见等方面工作情况。相关台账资料作为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中涉及专职外部董事的,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章 考核评价

第六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全面评价、量化管理、评价结果与奖惩聘用相挂钩原则。

第七条 考核评价重点关注外部董事行为操守、能力素质、勤勉程度、履职贡献等内容。其中,行为操守包括政治表现、遵规守法、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包括战略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勤勉程度包括履职出勤、报告报送、调查研究;履职贡献包括参会表现、咨询服务、工作建议。

第八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采取年度考核评价与任期考核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年度考核评价一般结合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与外部董事任期时间保持一致,一般于任期届满当月进行,其中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考核与省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时间保持一致。

第九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或任期届满前1个月,外部董事向省国资委提交年度(任期)工作总结。

(二)外部董事任职企业整理汇总外部董事履职台账资料,根据需要作出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说明,做好考核评价其他相关准备。

(三)省国资委组织实施考核评价。一般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听取意见、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进行,同时结合日常评价、外部董事述职等方式,全面、深入掌握外部董事履职情况。

(四)省国资委职能处室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形成考核评价初步意见,提交省国资委党委研究审定。

(五)反馈考核评价意见。

第十条 日常评价。由省国资委职能处室负责对外部董事开展日常评价,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

(一)定期汇总统计外部董事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参会率、投票情况、发表意见建议情况等,通过谈话了解、工作调研等形式,及时掌握外部董事日常履职表现。

(二)根据《360足球直播省属企业外部董事报告工作办法》等文件规定,对外部董事提交的董事会会议报告、专项报告、综合报告、请假报告等情况进行汇总,对准时报送率、报送质量等进行分析。

(三)视情况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现场了解外部董事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述职。年度和任期结束时,外部董事须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年度和任期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省国资委职能处室组织外部董事任职企业董事、党组织班子成员、经理层成员、董秘、监事,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对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进行测评。

第十三条 个别谈话。省国资委职能处室与任职企业相关人员个别谈话了解情况。谈话范围参照民主测评范围,根据需要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查阅分析相关资料。根据需要,省国资委职能处室查阅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外部董事履职纪实台账、外部董事履职报告等。

第十五条 综合分析研判。省国资委职能处室综合分析各方面数据、资料、意见,形成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初步意见。外部董事在多家企业任职的,应当综合其在不同企业的履职情况,形成考核评价初步意见。考核评价意见包括履职尽责情况、改进建议和考核评价结果等。

第十六条 确定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反馈考核评价意见。考核评价意见经省国资委党委审定后,向外部董事本人、任职企业董事会反馈。外部董事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其收到反馈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国资委提出复核申请,逾期视为对考核评价结果无异议。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履职有下列情形的,评价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企业章程或者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占属于企业的商业机会、侵害出资人或者企业利益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接受任职企业的报酬、津贴和福利待遇,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董事会工作程序、议事规则或者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对国家或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不能忠实代表出资人履行职责,董事会会议决策过程中不敢担当、推卸责任,把关作用发挥不到位的;

(五)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决议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企业章程,明显损害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或者职工合法权益,或者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决策失误导致企业重大损失,外部董事表决时投赞成票的;

(六)外部董事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决策不规范、重大风险隐患、重要案件线索,以及有损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等事项,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七)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以外,一个年度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或者连续两个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低于会议总数的3/4;兼职外部董事每个年度在同一企业履职的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专职外部董事每个年度在同一个企业履职的时间少于60个工作日(任职企业较多的,可酌情考虑履职时间要求;任职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时间进行折算);

(八)省国资委认定的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通过巡视、审计、巡察、监督检查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外部董事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和企业章程的行为,需要调整年度或者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的,进行追溯调整。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激励;对考核评价结果为称职的,给予肯定和鼓励;对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采取约谈等方式指出外部董事本人问题和不足,限期整改;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经认定确实不能胜任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结果与外部董事工作津补贴或薪酬挂钩。兼职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在工作津贴和会议补贴全额发放的基础上给予10%的奖励;考核评价结果为称职的,工作津贴和会议补贴全额发放;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工作津贴及会议补贴扣减30%发放;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工作津贴及会议补贴扣减50%发放。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外部董事履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外部董事表决时投赞成票的;

(二)外部董事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重大损失、重大经营风险等涉及企业资产安全事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损害国家、出资人或者企业利益的;

(四)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企业相同或类似业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任职企业的馈赠以及报酬、津贴和福利待遇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外部董事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责令退还不正当经济利益,酌情扣减津补贴(薪酬)以及承担其他相应经济赔偿等;

(二)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解聘(免职)等;

(三)建立外部董事职业禁入制度,外部董事因违规违纪违法被免职的,终身不得担任省属企业外部董事;

(四)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置。

第二十四条 通过巡视、审计、巡察、监督检查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外部董事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和企业章程的行为或在以前任期内存在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应当追究责任或进行责任追溯。

第二十五条 对于董事会违反规定决策或者经认定董事会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应予追究责任的,外部董事已经及时、如实向省国资委报告,或者在决策时投反对票的,经认定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及省有关部门应组成调查组,对外部董事涉嫌责任追究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项发生的原因、损失及影响,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应当按照容错机制的有关要求,把外部董事失职渎职、消极无为等主观因素,与改革创新、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决策失误区别对待。

第二十七条 外部董事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处理决定送达外部董事本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在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外部董事的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已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专职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省委省政府和省委组织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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